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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兰西县人民法院:亲兄弟上法庭究竟为哪般?

来源:龙江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8

  近日,绥化市兰西县人民法院平山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家住兰西县康荣乡某村的刘大、刘二亲兄弟俩,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田被村上分到以爷爷为户主的承包经营户里,还有其父共计4人,每人6亩土地,共计24亩承包田,这24亩承包田先由爷爷耕种,后由父亲耕种,在2014年和2017年,爷爷和父亲相继去世,在亲友的主持下,调解这24亩承包田,从2018年起由刘大、刘二每人耕种12亩,因刘二在外地做生意,无时间经营,便将他享有的12亩承包田口头转包给刘大经营,约定:刘大按照市场价格给付土地流转费,刘二每年向刘大索要土地流转费。后刘大以各种借口拒不给付,亲兄弟为此争执六年,刘二无奈诉至兰西县人民法院,要求刘大给付土地流转费30,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调解·解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式立立即向村委会了解案情,考虑到此案的原被告系亲兄弟,若用一纸冰冷的判决结案,将直接影响兄弟二人及后代的关系,进而产生亲情危机,于是在立案第三天,召集原被告及亲友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到法庭后,彼此对抗情绪非常大,刘大主张:“刘二常年在外,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爷爷和父亲一直都是由他照顾,花了不少钱,不同意给其土地流转费。”刘二主张:“虽然自己常年在外打工,但自己也没少给爷爷、父亲买东西,也拿过医药费,这和刘大所欠的土地流转费是两码事,刘大应该给付土地流转费。”

  承办法官找准问题症结,以打亲情牌为突破点,结合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等方式与双方展开交流,从情、理、法角度进行劝解,引导他们换位思考,不要因为土地流转费而毁了几十年的“血脉亲情”。经办案法官苦口婆心的疏导和调解后,双方情绪有所缓和,逐渐解开心结,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责任,在历经上、下午连续两次调解后,双方互谦互让,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12亩土地流转协议,从2024年1月1日起,刘大返还刘二所属的12亩承包田,由刘二自行耕种。

  2、刘大给付刘二自2018年至2023年六年土地流转费1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

  3、原、被告父亲生前财产三间砖房归刘大所有,刘二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4、案件受理费283.00元,由原告刘二负担。

  案件·解读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农村承包耕地30年不变,即无论承包家庭人口如何变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改变。其原则是: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其承包经营权不能发生继承,当农户的部分成员死亡,由于该农户仍然存在,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该承包田。如果该家庭成员都不存在了,则该家庭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他非本家庭的成员不能因为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而继续享有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户中共4人,原、被告爷爷、父亲去世后,其二人的承包田由原、被告各自耕种6亩,至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符合法律规定。刘二将所属的12亩承包田转包给刘大耕种,刘大应按约定给付土地流转费,但面对血浓于水的亲情,人民法官在办案中,不能一审了之、一判了之,要充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发挥亲情感化功能,耐心疏导,用听得懂、信得过的语言和当事人沟通交流,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尽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修补破损的亲情关系,让法律温情浸润人心,让司法为民宗旨得以彰显。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1/04/content_8947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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