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执行要有力度;另一方面,执行还要有温度。近日,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连续办出“暖心案”,让案件当事人连连点赞。
绥中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刘某对被查封的房产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经查明,本案异议人刘某在绥中县法院查封前与被执行人绥中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本案案涉房屋具有居住功能且异议人在案涉绥中地区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观点,故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在执行范某与李某A、李某B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绥中县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房产,但因被告家庭名下只有一间房屋,查封之后将无住所,绥中县法院执行干警了解到被告难处后,查明所陈述情况属实,便动身前往北京与原告进行协调,经过六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解除了被告房产的查封手续,被告通过贷款的方式还清了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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