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他人发布短视频侵权,却因“举证不能”被驳回,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年7月,昵称为徐XX(化名)的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发布一则《如此驾校,周边居民生命如何保证?》的视频,该视频发布后又经其他账号转发,浏览量较高,视频内容涉及原告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培训学员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原告认为该视频是相邻房屋三楼外墙所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并由被告徐某某、钟某某发布,庭审中,原告称案涉视频已经删除,发布视频的账号已经注销。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提供了抖音平台中所发布的视频,但无法证明该账号是徐某某、钟某某注册使用,也无法证明该视频是徐某某、钟某某发布,原告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钟某某拆除涉案摄像头,亦未举证证明该摄像头是二被告安装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所诉侵权主体不适格,二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法官说法:
“举证不能”是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因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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