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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千万借条”起诉时遭反诉 出借人被判返还200余万元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8

  

  1月15日,北京通州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一名出借人手持“千万借条”起诉,借款人提出反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所以判决出借人返还200余万元。

  黄某与李某系多年邻居。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3年起从黄某处拆借资金,双方因借贷款项账目往来频繁。黄某多次向李某主张返还借款,遭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李某向其出具的十份借款合同金额1200余万元返还借款本息。

  李某辩称,黄某向其出借款项系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套取金额多达400万元,双方的借贷行为应为无效。李某称,黄某超额收取其400余万元利息,借贷期间曾将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贵重物品抵给黄某,故提出反诉请求,要求黄某返还超额收取的利息400余万元,并返还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借款金额,黄某向李某直接转账出借款项为1062万余元,通过信用卡刷卡消费方式出借136万余元。李某向黄某还款1509万余元,另黄某自李某处取走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贵重物品若干。关于借款利息,黄某主张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李某则称约定月利率在6%左右。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直接转账借款部分应当按照月利率3%计算。双方出借、还款时间较长、笔数较多,按照出借、还款时间以先息后本方式逐笔冲抵后,核算出李某已偿还直接转账借款的全部借款本息,黄某需退还李某373万余元。对于黄某以信用卡刷卡方式出借的款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对利率约定部分亦属无效,故对于该部分借款不再计算利息。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应退还李某近237万元,并退还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物品。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通州法院法官提示,根据约定或者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制定充分考虑到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经济规律、实体经济利润等因素。出借人应规范借款手续,切莫盲目贪图高利。借款人应做好个人信贷风险评估,切勿只顾眼前危机,避免陷入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1/t20240117_1661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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