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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将画作制成NFT藏品并售卖 法院:侵权公司及其股东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8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范曾是我国知名画家、艺术家,《贾岛诗意》是他于1979年创作的人物水墨画。未经范曾允许,某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爆!国画大师范曾画作<贾岛诗意>来了!!!》的文章,并将画作《贾岛诗意》制成NFT数字藏品,在其开发、运营的App上发行出售,发行数量为10000份,销售单价为39.9元,至诉讼时已售罄。

  

  

  范曾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于是将该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自己著作权的行为,并将其已经铸造的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该公司和王某应连带赔偿自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58350元。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某公司侵害了范曾对于画作《贾岛诗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公司、王某连带赔偿范曾经济损失330731.1元、合理开支20000元。某公司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官提示:NFT(Non-FungibleToken)是“非同质化代币”或“非同质权益凭证”的简称,是用加密算法生成的一串无法篡改的编码,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区块链上的元数据。它表现为区块链上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其与存储在网络中某个位置的某个数字文件具有唯一且永恒不变的指向性。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NFT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和独一无二的特征,促成了数字作品在线收藏、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尤其艺术家创作的作品,更是炙手可热的投资交易产品。NFT数字藏品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有赖于版权方、设计方、平台方三方的权利义务平衡。NFT数字藏品的铸造、交易过程中,应当首先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避免产生侵权法律纠纷。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37/2024-01/16/content_127073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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