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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应急管理厅公布5类“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4

  

  为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2023年第四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重大事故隐患、未批先建、非法安全评价、出具虚假报告、有限空间违章作业“一案双罚”和非法储存、经营危险物品“行刑衔接”典型安全生产执法案例。

  “一案双罚”指因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企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不仅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还将处罚企业负责人。

  “一案双罚”之企业负责人未履职案

  喀什地区:莎车县某胶业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10月30日,莎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胶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生产区域储存13吨甲醛溶液的设施或场所未进行标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莎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某胶业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限期改正,作出并处1万元和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克拉玛依市:石油工程公司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7月4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危险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新疆某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主要负责人田某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案双罚”之重大事故隐患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建材公司未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案

  2023年5月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项目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作出并处1万元和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景某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某金属制品公司电焊工无证操作

  2023年7月4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张某、袁某两名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电焊作业。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和负责人陈某限期改正,作出并处2万元和对公司负责人陈某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案双罚”之有限空间违章作业案

  喀什地区:纸业包装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案

  2023年10月7日,岳普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本公司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岳普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责令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作出并处2万元和对主要负责人翟某处8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塔城地区:某水泥制品厂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核审批擅自作业案

  2023年7月31日,乌苏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苏市夹河子乡某水泥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擅自开展作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责令乌苏市某水泥制品厂限期改正,作出并处4500元和对主要负责人李某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案双罚”之未批先建案

  乌鲁木齐市:某钢铁公司擅自建设运行案

  2023年2月23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宝钢集团新疆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富氢碳循环高炉三期工程加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并投产运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作出对企业并处20万元和炼铁厂厂长、项目负责人蔡某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吐鲁番市:某煤矿加油站擅自建设案

  2023年5月17日,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黑山露天煤矿矿区加油站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作出对企业并处10万元和主要负责人丁某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伊犁州:某气体公司擅自建设案

  2023年8月2日,伊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气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医用液氧液氮生产储备与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擅自开工建设。伊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某气体有限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作出对企业并处10万元和主要负责人谢某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巴州:某新能源公司擅自建设案

  2023年10月20日,轮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2 万/天调峰储备—液化天然气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轮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施工,限期改正,作出对企业并处30万元和主要负责人蔺某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案双罚”之非法安全评价、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案

  乌鲁木齐市:某科技公司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案

  2023年8月2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业务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责令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并处1万元和对李某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某安全技术公司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

  2023年5月11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出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同时违反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未按标准配备。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吊销该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主要技术负责人牛某依法吊销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并处10万元罚款,对该项目负责人苏某依法吊销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并处9万元罚款以及企业和个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1/09/content_50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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