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社会团体

江西一小伙被明星告上法庭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4

  ​“哇,是我偶像同款啊!”

  “必须买起来”

  相信很多小伙伴在网购时

  都能看到“明星同款”这几个字

  这是很多商家为了吸引客户

  擅自用明星肖像

  做同款商品的销售策略

  以此达到提升商品流量和销量的目的

  但殊不知

  这样做如果没有经得

  肖像权本人的允许

  就是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近日

  铅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系一名影视演员

  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某日

  原告在淘宝店发现一家饰品网店

  使用其大量照片用于产品宣传

  并配有“洪某同款”文字

  因原告从未授权过该店铺使用其照片

  遂委托律师对该网店的图片、配文

  进行证据保全并起诉

  经查证此网店经营者

  是铅山一刚毕业的“90后”小伙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经过进一步审查和研判

  发现被告网店确实存在侵权事实

  为及时降低双方损失

  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法院向被告释明法理

  引导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被告也正视问题

  立即删除了相关照片配文

  考虑到该网店并未获得实际营利

  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且危害性较低

  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最终双方自愿

  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店主赔偿洪某七千余元

  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制作和使用的专属权,相比于普通人,明星的肖像权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也更容易受到侵犯。在数据信息大爆炸的互联网时代,明星肖像随处可见、随时可用,加之从事自媒体或网络经营的主体缺乏肖像权保护意识,使得明星肖像权的侵权成本变低,侵权乱象层出不穷。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仅是明星照片,每个公民的肖像权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110/202401105445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