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社会团体

贵溪法院:非法持枪+非法狩猎?三人行成三人“刑”!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4

  1月9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姚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3日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卢某三人共同商议外出狩猎。随后,姚某甲和姚某乙分别拿出藏匿在家中的火铳各一支及钢珠、射钉器等物品,由卢某驾车载姚某甲、姚某乙前往贵溪市某林场,使用火铳打死果子狸(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1200元)一只,并藏于卢某车中。三人于次日凌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卢某车内发现火铳两支、钢珠、射钉器及果子狸(死体)一只。经鉴定,被告人姚某甲和姚某乙所持的两支火铳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据悉,贵溪市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贵溪市全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归案后,三被告人向林业部门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各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各一支,与他人共同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一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与他人共同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为进一步提升环资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生态修复效果,判决生效后,贵溪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卢某下达《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要求参与环资普法活动和环境保护工作,以自身实例现身说法,教育警示群众自觉遵守环资法规。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110/202401105448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