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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胜诉,获赔2万元土地补偿款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4

  

  2000年,北京的黄女士因为外嫁将户口迁至了夫家所在村。二十余年后,因为没有享受到原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待遇,外嫁的黄女士不得不上法院追讨土地补偿款。近日,顺义法院通报这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及外嫁女权益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村委会向黄女士赔偿2万元以上的土地补偿款。

  黄女士一家共有五口人。按照每人每年1.38亩的标准,黄女士家共承包村内确权土地6.9亩,承包期限为1999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

  黄女士结婚迁户后,原村委会在实际确权时,没有给黄女士分配合同中约定的1.38亩土地。黄女士在夫家村庄也没有享受土地确权政策的待遇。直到2017年,黄女士家通过网络了解到土地确权30年不变的政策,她的母亲多次向村委会说明情况,要求村委会承认1999年12月31日以来黄女士应该享受的土地确权,但村委会只承认2020年6月25日至2029年12月31日共9.5年土地确权。面对这一情况,黄女士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因村委会没有向其分配1.38亩确权土地的补偿款共计4万余元。补发时间自1999年12月31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补偿标准要求按照每年每亩1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村委会以实际分地时,原告黄女士已经外嫁且户口迁出为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合法依据。依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原告个人户口迁出,也不影响其土地权益。且原告在户口迁出后,并没有在夫家享受土地确权政策,亦不存在享受双重权益的情况。因被告在实际分配确权地时,没有分配属于原告个人的1.38亩土地,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补偿未发放1.38亩土地的损失。对于补偿期间,因针对1.38亩确权地的委托流转协议载明的流转期限自2020年6月25日至2029年12月31日,故原告有权主张2020年6月24日之前的损失。关于补偿标准,法院认为应当参考历年土地流转费的标准,具体金额予以酌定。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A村村委会支付原告黄女士土地补偿款2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顺义法官提示:首先,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家庭,不是个人,虽然合同上签字的农户都是家庭成员之一,但仅作为该家庭代表,承包集体土地仍是农户家庭。农户家庭成员的土地权益如被侵犯,也有权利进行维权。其次,村内以外嫁女为由不分配土地、少分配土地的情况多见,一旦发生争议后,解决措施也差别对待。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农户承包土地后,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有新生成员不再增加土地,有成员去世或离开该村不减少土地。对于外嫁女而言,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亦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1/t20240108_1661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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