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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3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民政权责清单,厅本级民政部门有42项行政处罚事项,设区市民政部门有36项,县级民政部门有39项。民政行政处罚涵盖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捐赠、养老机构管理、志愿服务、殡葬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会救助等领域。近年来,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社会组织领域,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净化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由于民政执法起步晚、基础薄弱,基层民政执法方面仍存在不少短板,从近两年的行政执法案卷来看,全区14个市级民政部门,仍有5个市连续2年零处罚,行政处罚领域除贺州市有1卷是对养老机构的处罚外,其他都是对未按规定开展年检的社会组织处罚,其他领域较少涉及,这与各级民政行使的处罚职权很不相称,明显不利于对民政事业的有效监管,也暴露出部分基层民政部门依法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稍有不慎,还容易造成不作为、慢作为的负面舆情,亟需从制度政策层面对民政执法加以规范。

  据了解,截止目前,北京、广东、安徽、江西、辽宁等多个省级民政部门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定《清单》目的是一方面鼓励基层民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作为、慢作为;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免罚,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民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制定《清单》也是回应群众、社会关切,充分考虑民政执法对象特殊性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推动执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制定依据

  1.《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要求“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自治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清单》名称说明

  《清单》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版)”名称是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函》要求统一调整的,《清单》样式也相应做了调整。同时也参考了北京、广东、安徽、江西等兄弟省市民政部门清单名称。如《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2022年版)》《安徽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江西省民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

  四、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清单》在遵循《自治区民政厅权责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两类1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轻微不罚4项、首违不罚7项,涉及社会组织领域3项、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领域4项、社会救助领域1项、养老服务领域3项。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免罚条件、监管措施、实施机构层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所列的11项违法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五、适用条件

  (一)《清单》明确“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清单》明确“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六、征求意见情况

  形成征求意见稿以后,先后三次征求了各市县民政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意见,并多次与厅有关处室局就某些事项进行了重点讨论。期间共收到意见10条,采纳10条,不采纳0条。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xxgk/zcjd/t178186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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