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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 评选评奖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3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治理和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民函〔2023〕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全省性社会组织中开展评选评奖和收费行为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排查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情况存在的问题,扎实整改规范,持续完善内部治理,强化自我约束,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大局,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二、自查内容

  重点围绕以下几种情形,对自身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中的评选评奖和收费行为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一)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二)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行政影响力等违规收费;

  (三)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

  (六)将自身经营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七)将自身经营活动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法定账册核算;

  (八)以创建示范、标准认定、评定评价、认证认可、信息发布、数据排行等方式变相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开展社会组织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开展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开展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以上活动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

  (十一)开展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其他名义奖项的评比达标表彰;

  (十二)开展以本单位会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1月3日至1月20日)。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严格对照自查自纠的内容和要求,对2023年开展的收费项目和评选评奖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自查整改台账,逐条逐项进行整改规范。

  (二)抽查检查阶段(1月21日至2月5日)。省民政厅将采取系统调阅、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各社会组织自查自纠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改正、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公开曝光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法规政策学习。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结合本次规范评选评奖和收费行为工作,建立法规政策学习常态化制度机制,自觉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开展合作活动、评选评奖、收费管理等法规政策的学习理解,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依法运行能力,强化服务功能。

  (二)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等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运行机制,完善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业务活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内部监督和自律水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请于1月20日前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选评奖和收费自查自纠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至指定邮箱。未按照规定时间填报的,将被列为重点抽查检查对象。

  附件:全省性社会组织评选评奖和收费自查自纠表.xls

  山西省民政厅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姚 彬,焦 忠  

  电  话:0351-6387300  15534483346

  邮  箱:1650878060@qq.com



原文链接:https://mzt.shanxi.gov.cn/tzgg/202401/t20240108_9479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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