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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干了一年了,为啥还不是劳动关系?

来源:兵团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许多人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具备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出于打发时间、增加收入等各方面原因仍然会选择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已过退休年龄的工作者,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2022年2月,54岁的宋阿姨经面试应聘至友好公司(化名)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月发放,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3500元,第二个月开始工资每月4000元。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半至13点30分、下午16点至19点30分,每月休息两天。上班时间宋阿姨要统一穿着工装,在工作时间内均接受被告的管理。2023年3月,宋阿姨在清理被告厂内卫生间门口杂物时摔伤。2023年8月,宋阿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友好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以宋阿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宋阿姨不服诉至法院。

  宋阿姨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终止,不以劳动者的年龄为标准,而是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准,她并没有享受到退休待遇,所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友好公司认为,原告到单位工作时已达退休年龄,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原告没有享受退休待遇并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成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案中,原告宋阿姨于2022年2月入职被告单位时,年满54周岁,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劳动时,其已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从该规定反推得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虽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非被告的原因所致。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判决驳回宋阿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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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后答疑

  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已达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即丧失劳动主体资格,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已转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宋阿姨与友好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宋阿姨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权利,由友好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原文链接:http://zfw.xjbt.gov.cn/c/2023-12-15/8315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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