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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制定30条办案指引清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办好案件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所在。

  为贯彻落实全区、全市招商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近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办案指引清单(30条)》(以下简称《指引清单》),立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职能,明确“依法打击”和“平等保护”两大重点,从政策指引、理念引领上强化指导办案,指导树立谦抑审慎、规范文明的办案理念,以法治方式落实政策、保护权益。

  严惩犯罪,依法“护商”

  《指引清单》强调“打击是否到位”,通过依法办案体现公平正义。一方面,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损害营商类犯罪。将扫黑除恶转入常态化,重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增强企业安全感。依法惩治以商业贿赂、虚假诉讼、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市场环境的犯罪。另一方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涉案企业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加强审判活动的监督,对涉及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涉及企业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平等保护,能动“助商”

  《指引清单》强调“保护是否到位”,通过落实政策体现司法温度。一方面,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适用范围,对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准确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法律未明确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以单位犯罪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对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认定为行贿犯罪。另一方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一些不规范行为,把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到办案中,对于初犯、偶犯以及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坚持“少捕慎诉慎羁押”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能不羁押的监督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强化保障,服务“暖商”

  《指引清单》要求强化协同联动服务好企业。一方面,优化服务举措。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侦查机关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对企业经营者个人涉嫌犯罪,要准确甄别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另一方面,畅通救济渠道。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对反映损害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建立台账、优先办理。对涉及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中,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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