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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目前,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仍较普遍,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亦为常见。但对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性质,是属正常的劳动报酬还是属于惩罚性赔偿,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观点,可以对如何正确公平解决此问题提供借鉴。

  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4日,李某入职锐成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约定工资每月5500元。工作期间,锐成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1年3月3日,李某在该公司加工操作间操作机床时右上肢被机器绞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受伤后再未上班,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同年12月2日李某因“工伤待遇”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51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人工工资7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59万元等。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李某及锐成公司均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宁夏银川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莉法官工作室)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系劳动者因用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的情形。那么,申请享受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才公平公正?

  笔者认为,对于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应将劳动者应享受的“二倍工资”与“一倍工资”视为一个整体,而应依其性质分开而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第一倍工资”,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而对于劳动者有权申请支付的“第二倍工资”,属于国家对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主张时,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1款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关于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法律设置“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督促、促使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实现劳动关系协调,也是法律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的体现。本案李某于2018年12月4日入职锐成公司,该公司应自此起一个月内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应在2019年12月向仲裁机构提出要求锐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李某于2021年12月2日在工伤发生后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那么,该如何计算二倍工资的适用时效?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从可以确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至其主张权利之日止的时间段,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二倍工资的数额多少,则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312/t20231222_816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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