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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猫腻”多 担责赔偿逃不了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如今,汽车已成为很多家庭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在汽车销售市场都十分火爆。但在车辆交易中,销售商故意隐瞒影响车辆交易价值的瑕疵,如原车部件被更换、车辆曾发生事故等,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整理了几起汽车交易中涉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例,借此引起广大读者注意。

  更换部件隐瞒不告虽未欺诈仍需赔偿

  2015年9月,张某向某汽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付款提车后,张某到汽车专修店对该车进行检修时,意外发现车辆点火开关曾被更换过,车辆钥匙也曾被重新编程。

  张某找销售商讨说法,得知该车在售前检测过程中被发现点火开关存在电气故障,于是销售商更换了原厂开关配件,并对车辆钥匙进行重新编程。但张某购买该车时,销售商却未告知这一情况。

  张某认为销售商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将该车作为新车出售,属于欺诈行为,遂于2018年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销售商返还其购车款38万余元,并按照购车价的3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车辆售前检查维修的相关信息是否应主动告知消费者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也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销售商受行业认知影响未主动告知该信息并无主观恶意,故其行为不构成欺诈。此外,销售商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故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

  但销售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应在销售时予以告知。而其未如实告知,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应对张某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判决某汽车销售商赔偿张某3万元。

  明知被骗未提异议次年诉讼难获支持

  2015年9月,熊某在某同城网站上看到某二手车商家同某公司发布的一则二手车广告,很是心动。该广告称“每辆车都经过101项专项检测,杜绝事故车、泡水车、过火车、拼装车;提供二手车置换、低至2成分期付款、免费评估、现金代购、汽车年检、代办过户等服务。”

  于是,熊某很快找到同某公司咨询二手车买卖事宜,顺利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于当年9月底办结了付款和过户事宜。

  然而,购车一年后,熊某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其与同某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退还购车款13.5万元,以及支付欺诈赔偿款40.5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查明原告熊某在购车期间通过电话从保险公司处了解到其购买的二手车曾发生过4次交通事故,但其依旧按保险公司增加保费的要求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此外,熊某在购车后第二天就前往公证处对同某公司发布在某同城网站上关于涉案二手车的广告内容进行公证,并形成了公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某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因为原告从保险公司处得知有关事由后并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而是继续支付保费。同时,原告在公证书作出后也未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而是使用车辆近一年时间,在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即将届满时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未支持熊某的诉请。

  新车实为事故车辆起诉获赔三倍车价

  2018年1月,袁某某在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并与其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袁某某向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黑色皮卡车一辆,购车款为8.88万元。”合同签订后,袁某某支付了首付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共计4.19万元,余下6.2万元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

  同年1月30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给袁某某。袁某某于当日将车开到汽车装饰店加装雾灯,却意外发现该车的保险杠不是原车装配,车辆防撞钢梁弯曲,车灯破损,该车系事故车。

  袁某某和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其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0.39万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共计31.17万元。

  同年5月,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袁某某购车款4.19万元,并向其支付赔偿款26.64万元。某汽车销售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关于袁某某请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0.39万元的主张,因其实际交付的购车款及费用共计4.19万元,另6.2万元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但银行尚未向某汽车销售公司划款,因此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返还袁某某的价款为4.19万元。

  关于袁某某请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3倍赔偿款的主张,因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事故车辆属实,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该案中没有欺诈行为,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规定,3倍赔偿款应以车价款为基准,即8.88万元的3倍26.64万元,而不包括代办代收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因此,袁某某请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超过26.64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检测调校出现过失不知情不构成欺诈

  2016年12月,何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并按约定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提车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过程中,车管所告知何某该车后备箱位置缺少标志车辆识别代号,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经鉴定,该车后备箱盖曾被拆卸。何某认为拆卸行为发生的原因系车辆发生过事故,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车辆时未将此事告知,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定购单》,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和3倍购车款赔偿金。

  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其系在对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同一型号若干车辆进行新车检测时,发现该批次车辆的后备箱盖均存在较大缝隙需进行调校,故将若干车辆的后备箱盖拆卸并重新安装,安装过程中误将其他车辆的后备箱盖安装至涉案车辆,属于操作失误,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受理该案后,法院查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新车检测调试中存在过失,但对售出车辆存在瑕疵并不知情,没有制造假象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不构成消费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为何某办理退货并返还购车款26万余元,同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3万余元,共计29万余元。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评析

  买车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是一项大额支出,动辄十几万元的新车存在瑕疵,消费者必然会感到闹心甚至愤懑。然而,目前此类问题并不罕见,无论是新车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都存在个别销售商隐瞒瑕疵、以次充好的现象。这大多源于销售商缺乏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抱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结果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旦触碰法律底线,赔偿消费者损失是他们躲不过的责任。

  针对当前汽车市场中存在的欺诈、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在大力开展诚信教育的同时,还可从两方面入手加以治理:一方面完善立法、强化监管,派驻专职监督人员定期在大型汽车销售市场开展检查、整治;另一方面,提高技术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检测能力,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瑕疵、隐患的汽车,从源头上打消个别销售商企图鱼目混珠的念头。

  此外,消费者在买车时也要加倍小心,多向专业人员请教咨询,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交涉,不要一心想着日后索要3倍高额赔偿。(南方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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