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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消费频繁“踩雷”?维权指南来了!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今年以来,各大影院精彩影片源源不断,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票观影,体验久违的视觉盛宴。但因影院消费引起的“糟心事”也不少……鹏法君为大家整理出电影消费中常见的“雷点”,一起来看看!

  情景一

  小明期待已久的3D科幻电影上映了,为有更好的观感体验,他花高价购买IMAX版本电影票,然而观影前却被告知需自行准备3D眼镜或在影院以每副15元的价格购买。

  Q

  消费者观看3D电影,却被要求需自带3D眼镜或者额外收费购买,这合理吗?

  A

  不合理。早在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针对相关现象发声,指明看3D影片眼镜额外收费,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3D电影的票价高于普通电影的票价,其价格本身,应该包括提供3D眼镜服务。因此影院有免费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的义务,而影院要求消费者自行租购的行为,转嫁了自身的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情景二

  电影即将开始,小明买好零食准备入场观影,却被告知影院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无奈之下,小明寄存了刚买的食品,并在影院内重新购买零食后入场。

  Q

  进入影院禁止携带外来食品,合理吗?

  A

  影院禁止携带外来食品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情景三

  小明在某APP上购买打折电影票,到影院现场取票时,该电影院称网络故障,无法取票,要求小明现场按原价购票。

  Q

  影院这样做,合理吗?

  A

  不合理。消费者虽未直接向电影院购买电影票,但其通过某APP购买,付款成功获得电子票务信息后,消费者与电影院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现场打印纸质票并提供观影服务是电影院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能够向电影院提供某APP电子购票信息的情况下,电影院应继续履行观影服务合同,向消费者提供观影服务,且电影院无权要求消费者再以原价购票观影。若电影院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应向消费者赔偿由此产生的观影费等实际损失。

  消费者在购票后记得妥善留存购票凭证,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出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30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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