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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我省法院三案例入选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10月17日,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我省法院审理的三件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环境资源案件入选,分别为省一中院审理的省检一分院诉李某清、叶某青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省二中院审理的张某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以及李某良、羊某理失火、羊某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上述三件案例的入选,展现了海南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国家公园环资案件、扎实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标志性工程的制度成果,彰显了全省法院落实最严格司法保护制度,维护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

  李某清、叶某青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起,被告李某清、叶某青未经行政许可,陆续雇人砍伐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海南省黎母山林场鹦哥傲分站内一条土路两旁的马占树,砍伐过程中还毁坏了两株桫椤树。后两人把砍伐的马占树拉走出售得款1.8万余元。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为二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71立方米;被毁坏的两株桫椤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大桫椤;被伐林木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74902.95元/年,案涉造林修复投资经概算为4.9万余元。上述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李某清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省检一分院就李某清、叶某青的盗伐林木行为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清、叶某青连带承担因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9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9万余元、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

  裁判结果: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清、叶某青的侵权行为对林场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李某清、叶某青连带赔偿因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9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9万余元,连带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对生态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力震慑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

  张某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强购买一把射钉枪、一根枪管及铁砂、射钉弹后,使用其自有工具组装枪型物1支。经鉴定,张某强制造的枪型物为利用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2022年3月21日凌晨,张某强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无狩猎证和持枪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划为禁猎区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分局洪水管护站内狩猎,使用枪支共猎捕赤腹松鼠3只、椰子猫1只、鼬獾1只,使用头照灯照射猎捕大绿臭蛙30只。张某强于次日下山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案涉椰子猫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鼬獾、赤腹松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臭蛙属于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检二分院以张某强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强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强作为生活在国家公园范围区刚脱贫的村民,改变当地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走绿色发展改善民生之路,尚需探索时间。张某强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对其羁押既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可能使其家庭重返贫困。鉴于张某强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愿意配合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判决,张某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犯罪工具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体因素,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目的。

  李某良和羊某理失火、羊某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良与羊某理相约到山林内熏蜂采摘野生蜂蜜,并将该过程录制视频用于蜂蜜出售。2021年4月1日,李某良、羊某理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护站内汇合,并携带打火机、铁桶、摄像机等工具步行上山寻找蜂蜜。后李某良在点燃火把熏蜂过程中,不慎将蜂窝周围的茅草引燃。李某良一边扑火,一边喊羊某理帮忙救火。羊某理发现火势向其所在位置燃烧,便逃离现场。李某良见状也逃离现场。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0亩(均为有林地),系一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火烧林木的树种为松树和天然阔叶树。羊某理、李某良被抓获归案后,羊某理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非法狩猎罪的犯罪行为。省检二分院以李某良、羊某理犯失火罪,以羊某理另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对二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羊某理、李某良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共同对被毁损的90亩林地进行异地修复,或者连带承担修复费用26.7万元(通过支付费用或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连带赔偿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69.8万余元、本案鉴定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3万元。

  裁判结果: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良、羊某理违反森林保护及森林防火法规,熏蜂采蜜造成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羊某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良、羊某理失火行为大量烧毁林木,对当地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处羊某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令李某良、羊某理连带承担异地修复费用26.7万元(通过支付费用或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3万元,连带赔偿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69.8万余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法院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义务,既体现了司法对民生保障的关切,也有助于判决内容的实际履行。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fayuandongtai/show-60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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