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张某一大早来到定安法院立案大厅,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手中,表达对定安法院干警审理案件认真负责、公正高效、贴心为民优良作风的感激和赞赏。
2021年9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莫某签订《防水工程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张某施工,约定竣工后结清支付工资。签订合同后张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11月完工,莫某于2021年12月向张某出具《工资欠条》,载明了欠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当期限届满张某向莫某催款时,莫某以防水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为由未按时结清款项。张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诉至定安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出的防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进行自修这一情况,并无证据证明维修部位与《工资欠条》载明的完工部位有关。被告辩称涉案工程2022年完工明显与事实不符,并且防水工程合同约定的保质期一年自出具工资欠条起算已经届满,被告主张的待教育局和质监站验收再付款有违合同相对性,因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水作业报酬58680元及逾期利息。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罗勇在审理案件时耐心倾听双方主张,详细了解案情,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仔细分析案卷卷宗,确保实现公正审判,高效审结一拖欠工资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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