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对原告鄞某诉被告琼中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纠纷及行政赔偿纠纷两宗行政诉讼案件合并审理过程中,当庭促成当事人达成撤诉及行政补偿协议,由鄞某撤回起诉,由被告琼中某镇政府补偿给原告房屋拆除补偿款及退还罚款共计3万元。
鄞某自1998年以来,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先后建起3间铁皮房,用于工人居住及养殖三禽。因以上3间铁皮房在未获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搭建,2023年7月5日,琼中某镇政府对鄞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鄞某处以罚款1万余元,并于2023年7月23日对其所建的3间铁皮房进行了强制拆除。为此,鄞某于今年11月份向琼中法院提起两宗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一宗为请求确认琼中某镇政府的强制拆除铁皮房行为违法,另外一宗为请求琼中某镇政府赔偿被拆除铁皮房造成的损失36万余元。
以上两宗案件在12月13日上午合并审理。在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适时向鄞某释明其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搭建铁皮房已构成行政违法。同时,也向琼中某镇政府释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程序正当性在依法行政中的意义及具体法律要求。经法官调解,鄞某自愿撤回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的起诉,对行政赔偿一案,双方也达成由琼中某政府退还罚款及向鄞某补偿共计3万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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