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本案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为保障案件质效,龙南市人民法院采用“3+4”七人合议庭模式,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进行审理,这是我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曾某胜通过微信等渠道购买了来源不明、无任何合法有效凭证的“虫草强肾丸”“虫草伟哥”等保健食品,并在明知购进的保健食品中含有“伟哥粉”等违法添加物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药材香料铺内进行销售,获利2000元左右。经鉴定,曾某胜售卖的性保健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这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胜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知自己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等相关职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曾某胜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并自愿履行。 龙南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有力抓手。通过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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