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巡视员潘贻明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贻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贻明利用担任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贻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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