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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卡子湾大队(胡*三)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9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卡子湾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卡子湾大队    

  告知人:黄海、邢校坤                

  被告知人 :胡*三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0月24日22时20分,胡*三驾驶牌号为皖AK6**7挂号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行驶至京新高速2818公里50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胡*三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拟决定给予胡*三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高支队卡子湾大队

                                                                               2023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311/837b46ca6b4e4a0ead712209cb74a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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