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65号)要求,11月3日,组建专家材料评审组,对各地推荐17个评定五级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和审查,初步评定有13个符合参评2023年度五级养老机构条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反映情况。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24-23936432、23941568(传真)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110015
附件:符合参评2023年度五级条件养老机构名单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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