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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吉林省中小学研学(社会)实践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3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发改局,各市(县)发展改革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中小学研学(社会)实践教育工作,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研学(社会)实践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普惠原则。研学(社会)实践收费是指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研学(社会)实践活动收取的相关费用。研学(社会)实践活动,坚持按成本收费,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实行免费政策。

  (二)坚持主动公开原则。开展活动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板等媒介,主动公开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保障措施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中小学生是否参加学校组织的研学(社会)实践活动,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二、收费方式

  中小学研学(社会)实践收费实行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管理,由实施学校具体负责。

  (一)服务性收费:中小学研学(社会)实践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由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收取服务性费用,纳入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由学校食堂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

  (二)代收费:中小学研学(社会)实践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学校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各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社会实践基地可收取为研学(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讲解费、课程开发费、活动耗材费、食宿费等,由学校代收代付,纳入学校代收费管理。

  国家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三、监督管理

  中小学开展研学(社会)实践,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本地特色资源开展研学(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

  (二)由学校派出的带队教师、研学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学校列支,不得计入活动成本另行收取。各学校研学(社会)实践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

  (三)组织研学(社会)实践活动要提前拟定活动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家长委员会告知家长研学(社会)实践相关信息,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对于学校自行组织的研学(社会)实践,要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教师和安全员,也可吸收少数家长作为志愿者,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学校委托开展研学(社会)实践,要与有资质、信誉好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第三方机构承担学生研学(社会)实践安全责任。学校要做好行前安全教育工作,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确保出行师生购买意外险,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与委托开展研学实践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为切实提高研学(社会)实践工作质量,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问责机制。对于违规收费或者研学(社会)实践代收费管理混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年抽取部分开展研学(社会)实践的学校、基地(营地)对研学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jldrc.jl.gov.cn/tzgg/202312/t20231221_8854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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