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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3

  

  陕西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目录

  1.秦某、王某申请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听证案

  2.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耕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听证案

  3.张某顺申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4.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听证案

  5.王某某司法救助检察听证案

  案例一:秦某、王某申请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虚假登记  联合听证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收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协助调查函,称在该区某街道居住的残疾人夫妇秦某、王某因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在陕西省西安市、湖南省常德市注册10户市场主体,于2022年12月被街道办事处停发低保金,二人多次向街道办事处反映未果,2023年4月10日向该院申请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该院要求协助查明相关事实。

  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依法立案。经调查查明:2019年8月,不法分子冒用秦某、王某的身份信息,在西安市登记设立晨跑鲜花工作室等4户市场主体。上述4户市场主体未在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未进行涉税信息确认、无缴税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无法联系,因此注册地行政执法机关将上述4户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此虚假注册事宜秦某、王某不知情。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案办理的难点在于冒用秦某、王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市场主体被依法注销是为秦某、王某重新核发低保金的前提,而此虚假注册行为涉及陕西西安、湖南常德两地,且根据调查利用他人身份进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在辖区内并非个例。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联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三地检察院检察长联合主持。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从听证员库中抽取了熟悉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家、律师担任听证员,并于听证会前向听证员送达了相关案情材料,介绍了听证焦点,为听证会召开做好准备。

  听证过程。2023年5月18日,三地检察机关就该案联合举行线上公开听证。听证会专门邀请三地市场监管、残联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听证会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市场主体登记审查标准、如何开展诉源治理等问题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在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参会的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此类假冒他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市场主体行为既侵害了他人的身份信息和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建议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涉案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做好风险把控、优化撤销登记程序;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常德市武陵区的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街道办事处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当场达成和解,待被冒名注册的市场主体登记全部注销后即为当事人重新核发低保金。

  听证结果。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向西安市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的4户市场主体登记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经调查后依法撤销所涉4户市场主体登记,并对代办人依法处理。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该类情形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已重新向申请人秦某、王某发放低保金。

  后续工作。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效果,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总结本案办理经验,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并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虚假登记线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打击虚假登记专项行动,依法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420余户。同时,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咨询会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机制,进一步解决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形式审查”“书面审查”理解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典型意义】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基本价值追求。在跨区域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加强协同联动,创新办案方式,召开线上听证会搭建查明案件事实、听取意见诉求、推动纠纷化解的平台,通过检察监督依法高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长效机制,打通“数据孤岛”,通过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推动诉源治理,合力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案例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耕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检察听证  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下旬至4月初,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分包的西安某高速南段GL-8标段挖方、填方工程作业中,违法向长安区某街办某村4组位于高速路南北两侧的耕地上倾倒施工产生的黄土,共计破坏耕地78.525亩,其中基本农田72.716亩,一般农用地5.804亩。倾倒的黄土土质黏重、僵硬,土体通气透水性极差,造成原有耕地地形地貌及机械化耕作、灌排条件毁坏,当年种植的小麦绝收,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本线索系西安市长安区社会综合治理指挥平台向检察机关反映。受理线索后,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察、走访相关部门、调取工程资料等方式,查明了涉案企业违法倾倒黄土破坏耕地的事实。随后,检察机关邀请农业农村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共同座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邀请具有耕地保护经验及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专家、代表委员等5人担任听证员,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听证过程。针对农业农村局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协作履职的安排部署以及涉案企业提出的复垦计划等问题,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和听证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农业农村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就问题整改、责任划分及拟复耕方案等进行了说明,法律专家就涉案相关行政机关职能进行了释法说理。听证员经闭门评议后认为,国家耕地红线不容侵犯,除应当依法追究涉事企业的法律责任外,检察机关还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共同推动耕地修复工作。

  听证结果。检察机关采纳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结合案情认为:本案反映出相关行政机关职能交叉、衔接不畅,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充分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向农业农村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各方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同配合,尽快采用科学措施恢复耕地原状,同时加大打击破坏耕地工作力度,保护好耕地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书当场宣告送达。

  后续工作。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当地街道办事处责令涉事企业委托环境研究机构制定涉案地块恢复种植方案;农业农村部门委派2名专业人员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整改方案组织论证通过后,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方案进行了耕地恢复和复种。整改完成后,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对修复工程进行了验收。经第三方监测,修复后各项指标全部优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以本案为契机,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细化了“田长制”耕地保护机制,在街道、村两级配备了田长,构建了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协同保护基本农田的长效机制。针对案件暴露的高速公路建设沿线耕地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沿线耕地保护专项排查,两级检察机关发现临时占地未复耕线索18件,立案4件,提出检察建议3件。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耕地,守住耕地红线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要求,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发挥公开听证沟通、提醒、督促等综合功能,厘清行政机关的职责职能边界,确定责任主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各部门加强履职配合,以“我管”促“都管”,推动了耕地保护职责的共同落实,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三:张某顺申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合作医疗保险  民事裁判结果监督  检察听证  完善机制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张某顺系未成年人,因摔伤于2019年8月20日在武功县某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019年8月21日转院至咸阳市某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2019年10月22日,张某顺在对武功县某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进行报销时,因报销费用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至8月22日,与咸阳市某医疗机构住院时间起算点存在重叠情形,导致未能报销。2020年4月3日,张某顺的祖父张某贤作为张某顺的诉讼代理人向武功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顺就医的武功县某医疗机构,请求判令武功县某医疗机构赔偿,张某顺手术合疗报销费用及利息、大病救助报销款、意外险、误工费、学生险等共计56328.9元。2020年11月26日,武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因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在转诊流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顺在咸阳市某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能按照国家医疗报销制度进行核算报销,故应对张某顺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大病救助、意外险和学生险的诉请,因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的诉请,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遂判决部分支持了张某顺的诉求,由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向张某顺给付手术合疗报销费用15093.73元及利息,驳回张某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向张某顺的父亲张某鹏履行判决全部内容。

  2022年张某贤向武功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某贤遂于2022年11月向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武功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审判人员、张某贤和武功县某医疗机构的意见。查明:张某顺的医疗费由其祖父张某贤垫付,张某贤认为自己因合疗报销之事多次奔波、甚至引发家庭不和,皆由于武功县某医疗机构计算错误住院时间所引起,应承担自己的误工费和相应的精神损失费。检察机关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合疗报销政策,上述费用不应由武功县某医疗机构承担,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为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向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

  听证过程。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检察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听证员共同开展听证活动,张某贤和武功县某医疗机构代表均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向张某贤详细阐明了本案不适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诉请的理由和依据,着重解释了合疗报销相关政策,向其说明大病救助、学生险与意外险均属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范畴,不在合疗报销范围,建议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权益。张某贤充分表达了自己在此事上的奔波辛劳与引发家庭矛盾的委屈。听证员就住院日期存在重叠的情况向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和张某贤进行了详细询问,经过多轮问答交流,申诉人认识到住院日期重叠系因急于给孙子转院治疗,转诊单上没有主治医师的签字就加盖印章导致的。

  听证结果。听证员经过认真评议后,一致认为原审判决无误,申诉人理由不能成立,同意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意见。同时,听证员认为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转院流程。张某贤对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听证会议,让其充分表达诉求,并进行释法说理表示肯定,表示已经解开心结,认可法院判决。听证会后,张某贤签收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再未申诉上访。

  后续工作。检察机关在分析本案纠纷原因的基础上,采纳听证员的建议,向武功县某医疗机构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内部管理工作,严格转院审批程序。武功县某医疗机构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制定《关于加强医保科相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完善了内部管理流程和职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践行“枫桥经验”,从矛盾纠纷根源出发,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通过举行公开听证,耐心听取申诉人诉求,由听证员和检察官用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进的语言,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释法说理,实现“法结、心结、情结”一起开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医疗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及时提出完善机制的检察建议,助推医疗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医疗服务。

  案例四: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农民工工资  检察听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2年,延安市安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农民工在全国欠薪平台投诉延安某某羊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羊业)拖欠工资案件15起,涉及农民工17名,金额总计222万余元。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3年,区劳动监察大队再次接到农民工在全国欠薪平台投诉某某羊业拖欠工资案件8起,涉及农民工11人,金额总计62万余元。区劳动监察大队再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到期某某羊业未就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欠薪农民工多次到某某羊业阻挡道路讨要工资,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

  期间,劳动监察部门向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塞区院)反映了相关情况,并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履职。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走访当事人、询问企业负责人、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等调查发现,某某羊业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劳动监察部门2022年、2023年分别向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企业未在期限内整改拖欠工资问题。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进一步向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了解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职责和履职情况。为尽快解决欠薪问题,检察机关邀请上述单位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农民工代表共同参加公开听证,并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搭建平等对话、相互沟通的平台。

  听证过程。为解决欠薪问题,检察机关于2023年5月16日举行公开听证。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示证介绍案情、听证焦点和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就欠薪问题陈述履职困难原因,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就欠薪问题从行刑民交叉、强制执行等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农民工代表表达了要求及时全额支付工资诉求,企业负责人申辩未拒不整改但确实存在支付困难原因,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通过听证,参与各方明确,某某羊业属区政府引进企业,但因经营不善,导致现金流紧张,支付农民工工资出现困难。在厘清行政机关职责的基础上,参与听证各方共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的最优解决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均表示将积极协助企业及时调整经营方向,扎实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某某羊业表达了积极解决欠薪问题的意愿,但因无力一次性全部支付,愿协商调解分期支付完所欠工资,得到农民工代表认可。

  听证结果。经提问、认真讨论后,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区劳动监察大队应及时作出责令支付的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对用人单位欠薪的人数以及金额作出详细认定及说明,使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具备可执行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需各自发挥职能优势,多方联动,形成整改合力,协作配合根治企业欠薪问题。

  后续工作。为拓宽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救济途径和提高欠薪问题解决效率,2023年5月19日,检察机关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各方落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工资支付执法监察力度,监督配合某某羊业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听证会形成的共识,组建工作专班,迅速落实。某某羊业在相关部门的监督督促下,及时调整了运营方式,准确把握重要盈利节点,经营情况好转,并将其收益用于支付所欠工资。截至2023年7月18日,已支付拖欠工资143万余元,支付比例89.65%。企业与劳动者就剩余欠薪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矛盾纠纷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当事人众多,问题存续时间长,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为各方搭建交流平台,充分听取意见,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在听证共识的基础上,厘清各方职责,深挖问题根源,通过检察建议推动问题协同整治,有效促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五:王某某司法救助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上门听证 困难妇女  多元化救助  跟踪回访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8日04时许,周新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244定边县境内284km+340m处,超车时与由南向北转弯进入道路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驾驶货车的贺某及其子贺某某死亡,搭乘该车的贺某妻子李某某重伤。肇事后,周新程驾车逃逸。

  定边县检察院于2023年9月26日受理周新程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同年10月9日向定边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2日定边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周新程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由于被告人周新程无赔偿能力,被害人贺某某妻子王某某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案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因被告人周新程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同时,被告人经济拮据,无赔付能力。考虑到被害人家庭遭遇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调查查明,贺某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其死亡后,其妻子王某某及四名未独立生活子女丧失主要经济来源,还需承担重伤人员李某某医疗费用,生活困难,无以为继。鉴于此,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给予司法救助,并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因王某某精神遭受重大打击,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检察机关决定邀请乡村振兴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及包村干部作为特邀听证员与常设听证员共同参与,赴王某某家开展上门听证。

  听证过程。2023年10月10日,听证会在王某某家中举行,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会。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听证目的。王某某及包村干部对王某某家庭现状进行了说明。听证员及相关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当事人家庭情况、赔偿及矛盾纠纷情况向承办检察官、王某某进行提问,并发表意见。参加听证的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干部结合案件情况和王某某家庭困难程度,对相关扶持政策进行了分析。经过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王某某情况符合救助条件,应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尽快给予救助,并建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积极推动民事赔偿事宜,实现矛盾纠纷化解。评议后,与会人员对王某某进行细心劝慰,鼓励她振作起来,照顾好家人。

  听证结果。听证会后,检察机关采纳听证意见,向王某某及家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缓解生活困境,加大保障力度,检察机关启动多元化救助模式,积极协调民政部门、镇政府,协助王某某申请临时救助资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建议镇政府必要时将其纳入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对象范围;为尽快达成赔偿,检察机关积极与人民法院对接,推动周新程向王某某进行赔偿。经周新程家人多方筹措,赔偿王某某105万元,已兑付完毕,王某某向向周新程出具谅解书,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后续工作。给予司法救助后,检察机关多次跟踪回访,了解王某某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和生活近况。根据王某某反馈情况,检察机关进一步协调镇政府,帮助王某某在当地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确保王某某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典型意义】

  对遭遇犯罪,生活处在困境中的群众,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开展上门听证,形成司法救助、民政救助、政府救助多元化救助模式,给予困难群众最大限度的帮助扶持。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给付救助资金后,主动跟踪回访,在确认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进一步了解困难群众现实需求,在具体案件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做到“走出检察院大门,走进老百姓心头”。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4/138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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