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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四五”生态退化地区绿色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16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山西省“十四五”生态退化地区绿色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生态退化地区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精神,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山西省“十四五”生态退化地区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在征求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等部门意见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山西省生态退化地区绿色发展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坚持优化布局绿色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生态富民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四个方面。

  (二)实施范围。忻州市(6个):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临汾市(7个):吉县、隰县、蒲县、乡宁县、大宁县、永和县、汾西县;吕梁市(5个):临县、兴县、中阳县、柳林县、石楼县。

  (三)主要任务。《实施方案》结合山西省生态退化地区实际,提出了5类14项重点任务包括:推进片区综合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为“十四五”时期推动山西省生态退化地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支持政策、严格监督评估3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明确了生态退化地区绿色发展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各项重点任务。各有关县(市)负责具体任务落实,要结合本方案和当地实际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生态修复领域,集中开展重大工程建设,形成资金投入合力。同时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原文链接:http://fgw.shanxi.gov.cn/zcfb/zcjd/202312/t20231211_94427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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