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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被执行人退保套现、有钱不还 九寨沟县法院:均构成拒执罪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02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法院判决沦为“法律白条”。近日,九寨沟县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两名被执行人通过退保单等行为逃避履行,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1年,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陈某某诉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侯某某、伍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经九寨沟县法院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上诉至阿坝中院。2021年11月28日,阿坝中院判决,侯某某、伍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劳务费107000元。

  

  判决生效后,侯某某、伍某某并未还款,于是陈某某向九寨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月11日,九寨沟县法院执行局立案,1月18日,该院执行局向侯某某、伍某某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经法院执行局查控,早在2022年8月,两名被执行人就已将名下财产进行转移:2022年8月25日,侯某某之女向其银行账户转入40000元,但侯某某将该笔钱用于他途而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伍某某名下有两份生效保单,价值4.7万余元,2022年8月29日,伍某某办理退保,并于当日分两次取现。后执行干警发现,伍某某尚还有一笔保单尚未取现。于是,该院执行局立即委托伍某某投保地法院扣划另一笔保单。此外,还冻结扣划了侯某某名下款项。该院对两名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了46001.08元,后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同时,九寨沟县法院将伍某某、侯某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二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二人涉嫌拒执罪案件开审。法院认为,二人转移财产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人此后已经还清钱款,并认罪认罚,且对拒执行为表示悔过,最终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九寨沟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何波表示,本案中侯某某、伍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故意不履行执行义务,并且将财产进行转移、提现用作他途,导致这起本可以顺利执结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这种行为不仅具有主观故意性,更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二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张先综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201/2814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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