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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表演即虐待”?更应着眼于生命教育的提醒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26

  □ 特约评论员 林小明

  

  11月21日,“野象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一槌定音”: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需要明确的是,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并非毫无意义,我们更应着眼于其中关于对生命教育的提醒。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个人是持肯定态度的,该法院值得点赞,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该判决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符合实际的定论,没被个人感知或民众道德泛化所挟裹,同时也为后来的类似诉争立下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

  

  “表演即虐待”从情理法各方面而言都难以得到支持。但是,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空间和积极意义不应被淹没——不同的生命应当平等地生活于尘世,在没有法益需要优先保护的情况下,何谓“虐待”动物也许需要尽快予以明确,以便大家化解分歧并达成共识。

  

  个人觉得提起这样的公益诉讼并非滥用权利,反倒是对如何对待动物进行了有益探索,更是对待动物生存状况的审视:总有眼睛盯着被忽视的领域,众生平等,生命体都有其生存权和被保护的需要,作为万物之灵长,人类在驯养或驱使动物表演时不应越界,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并兼顾良知,企业家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

  

  根据判决可知,被告野象谷景区取得了《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根据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利用大象进行展演,没有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从一般人的认识角度而言,大象并未遭到冷饿冻烤或其他变相“体罚”而被迫进行表演。“子非象,焉知象之愿”,大象表演既能获得相应经济利益以便更好地保护大象,也延展了民众的文化消费项目而增长见识,不应对此进行否定性评价。更重要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和一般人的认识角度来看,大象表演未跨越法律红线。

  

  就如前段时间因恶狗伤人引发的灭狗打狗风潮那样,我们既不能矫枉过正,也不能放纵缺位,而应在法律规定的指导下采取适当措施:所有狗咬人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倘若饲养人都是在法律允许范畴内饲养允许的品种,并在驯养过程中尽到主人看管约束的本分,狗咬人即使不能完全杜绝,类似悲剧也会大幅度下降。

  

  对于其它动物而言,也是如此。当人心怀善念,敬畏生命和法律,那么虐待大象或虐待其他任何动物的现象当然就会极大减少。即便何谓虐待动物并没有明确的成文评判标准,但普罗大众的认知是可以有所判断的,该案也值得虐待动物者警醒。

  

  我们想看大象表演,但我们不想大象被虐待。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31124/2811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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