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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首例涉医美领域犯罪案宣判 非法销售“肉毒素”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23

  泸州首例涉医美领域犯罪案宣判

  

  非法销售“肉毒素” 个人被罚230万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泸州首例涉医疗美容领域“妨害药品管理罪”近日在合江县法院宣判。袁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合江县法院判决三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被告人当庭服判,均表示不上诉。

  

  2022年4月起,袁某、王某华、黄某波三人在明知未取得医疗美容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形下,租用办公场所,组织人员以公司名义通过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将注射类医疗美容产品销售至合江县等地,销售金额累计248万余元。经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被查获的注射类美容产品均含有“肉毒素”成分,系药品。

  

  目前,“肉毒素”被广泛用于医疗美容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其有明确、严格的管理规定,必须要有正规的药物、正规的医疗机构、有资格的美容医师进行使用,如果不正规使用,可能引起中毒、毁容等副作用,从而对身体造成伤害。合江县法院认为,袁某、王某华、黄某波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随着我国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发展,消费者对医疗美容产品的热情日渐增长,以致涉医疗美容产品、化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不仅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本案,反映了法院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药品管理秩序的决心。同时,以本案警示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切勿铤而走险,不要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应当严守行业底线、法律红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蔡金 朱慧萍)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122/281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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