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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火造成财产损失,物业管理存瑕疵是否担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23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叶水清

  小区消防通道被占、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会将“隐患风险”变成“现实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当火灾不幸发生,那物业、业主各自的责任又该怎么划分?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家中失火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0日19时5分许,小风(化名)位于闽侯某小区的家中发生火灾。小区某物业公司获悉火情警报后立即通知保安前往现场扑救,并报火警。保安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破门失败,无法进入房内灭火。小风经通知于19时30分左右赶回现场打开房门,因火势、烟雾很大,保安人员未能深入小风房屋内使用灭火器灭火。小风遂打开楼道消防水箱欲使用消防水枪灭火,却发现消防栓无法出水。又因小区消防通道停放车辆,消防车经短暂受阻后抵达现场才扑灭屋内大火。火灾造成小风房屋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烧毁。经委托鉴定评估,火灾造成案涉房屋财产损失32余万元。小风认为,某物业公司在日常物业服务中疏于管理公共消防设备导致损失扩大,要求物业公司按照50%的比例,赔偿其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物业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部分责任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风作为案涉房屋业主,是该房屋建筑范围内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与同住家属用电过程中疏于安全防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承担维护管理的责任,为小区内的住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虽然火灾事故的发生与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案涉房屋所在的楼道内公共消防水箱无水,消防车在消防通道上受阻,必然会造成扑灭火灾时间上的延误。

  因此,物业公司在对案涉小区共用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存在过错,对该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某物业公司承担案涉房屋财产损失3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关于“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以及《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法定的消防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进行维护管理、防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22/37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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