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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锅巴”不烫手 莫让维权成“唯钱”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11

  □ 特约评论员 林小明

  

  随着“烟锅巴”侵权之争一案在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一审宣判(四川法治报10月26日报道),这个不算烫手的烟锅巴暂时算“踩熄”了。就判决结果而言,该案判决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情合理,各方也能接受。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由于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指引作用,正当的判决不一定带来积极效应,反倒可能打开潘多拉魔盒……笔者个人有点担心:曾有不少画虎类猫者将维权当成赚钱生意,而对簿公堂正是其实现赚钱的手段。有些判决仅从形式表现,可能就会让他们再次蠢蠢欲动。

  

  不少人应该比较清楚把维权当成赚钱生意的套路:先全面撒网将某些常用语或专用名注册成商标,然后选择性地将使用同名或类似商标的商家诉诸于法庭,再利用法律的威慑力要求被诉商家“掏钱”,最后用获胜案例全面开花去维权,且有嫌疑的商家一个都不会被放过。也即,碰瓷维权总是随着实际生活不停产生“变种”。

  

  我想,大多数人对碰瓷维权的套路可能都似曾相识。此前,名噪一时的“青花椒”维权案可以视为前述套路的具体体现,只是“青花椒”在大展“维权”拳脚的过程中踢到了铁板——遭到四川高院以法之权威的阻击,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当然,诚如法官释法所说,“青花椒”和“烟锅巴”具有本质区别,各自的裁判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畴。但对别有用心的某些人来说,“烟锅巴”案的判决却可能挟鸡毛当令箭,以表面的相似来“维权”赚钱,不仅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甚至可能击垮利薄脆弱的小店小铺。当类似案件诉诸法律时,需要法官维护真正具有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以维权为幌子的碰瓷淘金人。

  

  偶发案件不足为奇,但当类似案件层出不穷时,封堵其中的漏洞可能不失为全科处方。比如,在商标注册时“查重”,将可能的侵权防范于未然,给俗语或专用词商标一定除斥期,从而最大可能地避免被碰瓷者当成赚钱工具。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钻营。大千世界,很多看似合理的套路让人防不甚防。法者,治之端也,愿法眼如炬,既维护正当权利,同时让蝇营狗苟者再无立椎之地。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31108/2805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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