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 汪某领刑一年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11

  近日,由绵阳市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案”宣判,被告人汪某因强制猥亵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他谎称纹身结束后要给他拍照片看,并且说给我发的视频是在对我进行性教育。”在安州区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室,经过未检部门检察官的开导,现年13岁的被害人小兰哭着向检察官讲述自己被纹身店老板汪某通过网络“隔空猥亵”的经过。

  

  “平时放学和周末,身边的朋友都有父母的陪伴,我喜欢玩手机,觉得视频中纹身的大姐姐很好看,自己便有了纹身的想法和行动。”小兰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小兰平时与外婆在一起生活。由于青春期的叛逆加上好奇心的促使,小兰萌生了纹身的想法。

  

  今年3月5日,小兰来到汪某的纹身店进行纹身,汪某在明知其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然提供了纹身服务,并在期间以发送纹身图片为由,与小兰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

  

  随后的一段时间内,汪某不仅在微信聊天中以查看纹身图片为由,要求小兰向其发送身体的照片,还多次向小兰发送色情视频以及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引诱小兰同样拍摄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发给自己。渐渐地,小兰在对纹身的后悔和汪某多次的“隔空猥亵”中变得沉默寡言,拒绝前往学校上课,把自己关在家中,整日闭门不出。

  

  小兰的小姨察觉到侄女的异常情况后,在多次询问下了解到了事情的经过,便于6月19日报了案。不久后,公安机关将汪某抓获。

  

  “我并不明白他的行为是在对我进行猥亵,我也不敢和家长讲,怕被责怪。”当遇到不法侵害时,长期缺乏与父母沟通的小兰坦言,自己不知道如何自我保护自己,反而害怕说出来后导致长辈的责罚。

  

  办案过程中,安州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固定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证据,还通过恢复关键电子数据等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涉嫌猥亵未成年人罪一案,经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

  

  “相较于现实生活中的传统猥亵,网络‘隔空猥亵’更加隐蔽,受害者因传统观念束缚、远离父母及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在面对侵害时,容易陷入恐惧、焦虑之中,不敢与家长、老师沟通并报警,严重危害了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考虑到这一情况,安州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多次前往小兰家中,与小兰的外婆、父母进行沟通,向他们讲解了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提醒他们教育孩子要更有耐心,生活中也要多理解和关爱,教导其正确使用网络设备,保护孩子远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加强与家庭、学校、政府以及网络监管职能部门的联动,合力为未成年人筑牢网络安全防线。”安州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于洁表示。

  

  (张琛 赵银熙)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106/280470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