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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被扣工资 学徒打官司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11

  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业常以“招收学徒”的方式来招聘员工,刚刚步入社会的新手既可以学习专业知识,也有一定的收入。那么,学徒不想干了,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当月工资是否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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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徒期间提出辞职

  

  用人单位拒发工资

  

  2022年7月,17岁的林某经亲戚介绍在达州市达川区某汽车修理厂做学徒,双方约定林某做学徒期间,汽车修理厂为林某提供住宿,每月月底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工资3000元,而林某需要完成汽车修理厂安排的工作,并服从管理。2022年12月20日,林某向朋友抱怨在汽车修理厂工作太枯燥,自己实在不喜欢这份活。林某当天便向汽车修理厂提出辞职。汽车修理厂表示,林某要辞职的话,当月工资便不再发放。林某与汽车修理厂理论:“当月前20天按时上班,也并没有违规,凭什么不发工资?”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称:“汽车修理厂培养学徒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现在说辞职就辞职,汽车修理厂也遭受了一定损失。”林某与其争论多次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修理厂结清自己的工资。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

  

  劳动者权益受保护

  

  法庭上,汽车修理厂辩称,并未与林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发放3000元只是希望保障年轻人的生活费,让其能安心学习手艺,林某学到了手艺就想立马辞职,汽车修理厂岂不是白白投入了人力物力。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汽车修理厂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林某已满17周岁,亦符合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在日常工作中,林某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工作内容由被告安排,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被告提供,原告提供的劳动即为汽车修理厂顾客清洗、维修车辆等,均为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

  

  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学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就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吴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109/2806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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