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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今冬明春采暖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767号)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04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今冬明春采暖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3〕76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云贵天然气销售中心:

  受中石油、中石化等主要供气企业供应的管道气价格和LNG等其他气源价格不同程度上涨影响,燃气企业气源采购成本较非采暖季有所上升。根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今冬明春采暖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自2023年11月1日起,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最高指导价,下同)调整为4.23元/立方米。

  市县级定价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各供气企业与燃气企业要密切上下游协作,切实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全面履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压实保供责任。必要时要主动拓宽采购渠道,保持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

  (二)严格落实价格政策。燃气企业要通过营业大厅、收费网点等及时公示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妥善做好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抄收和气费结算工作,按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气源采购量价情况。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在按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气源价格上涨情况和适当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fgw.guizhou.gov.cn/fggz/tzgg/202311/t20231103_83031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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