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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摔伤 谁应担责?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04

  工人在火锅店装修过程中摔伤,因为装修费由店老板直接付给包工头,店老板未与工人直接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包工头和店老板谁该担责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原告向某承担30%的责任,包工头徐某承担40%的责任,店老板李某承担30%的责任。

  

  2022年8月24日,向某经徐某介绍到王二娃火锅店从事装修工作,约定的工资为320元/天,由王二娃火锅店负责人李某先行支付给徐某,徐某再支付给向某。同年9月27日,因王二娃火锅店提供的脚手架断裂,导致向某从脚手架跌落在地面受伤。向某经住院治疗35天后出院,徐某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向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向某遂将徐某和李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某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接收劳务的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接受劳务主体的问题,李某将王二娃火锅店装修交由徐某,双方建立承揽关系。徐某雇请向某从事木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李某与徐某结算劳务报酬后,徐某再与向某结算劳务报酬,李某与向某之间没有直接建立劳务关系。

  

  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向某与徐某建立劳务关系,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向某站在脚手架上从事吊顶施工,因脚手架上的木板断裂,导致向某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向某站在梯子上从事吊顶工作时,应当对梯子的牢固性进行检查,并且安排人员扶梯子,高处作业还需系好安全绳,但向某疏于检查并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摔倒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主体,应当对向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同时对于从事高处作业的员工,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但徐某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将装饰装修工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徐某进行施工,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103/2803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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