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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碰到≠没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请了解一下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04

  

  “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生活中,大部分人会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一定是双方有直接碰撞。殊不知,即便双方主体之间没有任何碰撞接触,也有可能产生交通事故责任,这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还原】

  2022年5月15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该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王某为避让罗某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因此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1047.29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

  事后,王某要求罗某进行赔偿,罗某则称王某系自行摔倒,其应自担损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合计274737.14元,由于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罗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左杰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碰撞”并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但当事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综上,罗某应依法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通过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时,要格外注意,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记者 陶玉琼)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7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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