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东)10月28日,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在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适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并创新“固堤护岸”水土保持修复模式,推进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改善,取得较好成效。
2017年年初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龙、张某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九龙江支流西溪河畔的古湖村非法开采河砂、黏土,其中张某龙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合计为274554元,张某艺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合计为207414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九龙江西溪支流矿产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但由于案涉采矿点已进行建筑工地施工及河堤廊道建设,无法进行原地修复。
为更好保护九龙江流域水生态,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南靖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漳州市水利局河湖科副主任姚立军担任本案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意见。
诉讼过程中,经法官引导,张某龙、张某艺自愿缴交生态修复金用于对九龙江西溪支流坂场溪水土保持进行异地替代性修复,与和溪镇坂场村委会签订《委托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协议》,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
技术调查官多次现场勘查、论证,在庭审中对第三方机构编制的修复方案发表技术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认为本案采用“固堤护岸”水土保持修复模式,可有效预防和治理九龙江流域水土流失。
最终,南靖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履行异地替代性修复义务等悔罪表现,当庭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龙、张某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等。
该案是南靖法院贯彻福建省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联合水利部门运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增强部门协同监管合力的具体实践。“我们通过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借力技术调查官,创新运用‘固堤护岸’水土保持修复模式,促进水土保持,较好实现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南靖法院生态庭三级法官郑林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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