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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首批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26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重点区域、园区等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根据《上海市推进重点区域、园区等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的实施方案》(沪发改环资〔2022〕189号)要求,现启动2023年度首批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创建主体根据自身碳排放特点和发展阶段,充分摸清碳排放家底,以“低碳”“零碳”发展为导向,围绕能源、工业和新基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循环经济、碳汇、碳排放管理、机制体制创新8个领域内容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提出碳达峰碳中和路线图和施工图,并综合利用各种低碳技术、方法和手段,创新机制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碳排放。

    二、申报条件

    (一)创建对象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节能降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

    (二)在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等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能够根据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准确清晰核算创建对象的碳排放量。

    (三)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试点示范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创建主体应编制符合自身特点、具有显示度和可操作的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五)综合性区域、产业园区类创建对象:区域面积达到1平方公里以上。

    (六)居民社区类创建对象:中心城区居民社区住户达到2000户以上,郊区居民社区住户达到1500户以上。

    (七)建筑楼宇类创建对象:单体或者成片建筑的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

    (八)企事业单位类创建对象:创建周期内产生的减排量超过50%,且达到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

    三、编制实施方案

    创建主体参照附件1的要求编制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碳排放基数和具体排放情况、目标指标体系、实现路径、重点任务和进度安排等。方案中碳排放核算原则上以前三年平均值(建议2020-2022年)作为基准,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2。

    综合性区域试点应至少包括五个领域的试点内容;产业园区、居民社区试点应至少包括四个领域的试点内容;建筑楼宇、企事业单位试点应至少包括三个领域的试点内容。

    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四、组织申报

    (一)申报环节

    各区动员本区的申报主体积极参与试点示范创建。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提出申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表1中所规定的受理部门报送《xx(名称/类型)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纸质材料(封面加盖公章,一式贰份)和电子材料(PDF文件)。

  表1 申报材料受理部门

  试点类型

  申报主体

  受理部门

  综合性区域

  行政主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

  产业园区

  园区管委会

  (或开发公司)

  国家和市级园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他园区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居民社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发展改革委

  建筑楼宇

  开发商、业主

  或运营管理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

  企事业单位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中央和市属单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二)初审环节

    各区发展改革委对照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初审,确定市级试点示范的推荐名单,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汇总表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汇总表模板见附件3),并将推荐名单的实施方案电子材料上传至“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数智管理平台”,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

    各区已经组织开展低碳相关试点示范活动的,可推荐相关创建主体参与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推荐创建主体申报条件应满足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创建主体修改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组织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独立专家团队对申报的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择优评定创建名单,经公示确定后,支持其创建特色鲜明、指标科学、有复制推广价值的试点示范。

    本市将根据国家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情况,择优向国家报送推荐,支持相关成果推广应用。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吕一铮 23119465

     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荣燕燕 23112996

    附件:1.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核算方法

     3.试点示范推荐名单汇总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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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fgw.sh.gov.cn/fgw_zyjyhhjbh/20231023/9f92cc15eeb040fa829fb3a192efcf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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