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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凭借条起诉,被告否认并称未收到现金 法院为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13

  昔日朋友因借款纠纷对簿公堂,出借人仅凭借条起诉又遭到借款人否认称未收到此笔借款时,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0年11月5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有签字捺印)。该借条正面载明:“今借刘某现金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反面系李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借款期限1年系李某口头承诺。借款期满后,刘某多次催还无果,遂诉至龙泉驿区法院。

  

  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借条原件及复印件、存折流水和证人证言。李某对此予以否认,声称并未收到此笔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刘某提供借据、存折流水及证人证言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李某予以否认,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如向刘某催要款项,或要回借条的证据,但因其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且未就“出具借条但未收到借款”一事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或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据此认定刘某向李某出借现金的举证,在证明力上已经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以现金作为交付方式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仅凭借条起诉,完成了初步举证,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而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要件,原告还需证明其支付了款项,履行了借款义务。即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且提供证据说明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为什么借条仍然存在,原告则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出借款已支付。本案中,原告称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出借资金,客观上确实存在无法拿出款项交付凭证的情况,但其提交了存折流水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被告因未就“出具借条但未收到借款”一事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或作出合理解释,故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败诉风险。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大额借贷,尽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对出借人而言,如果是现金出借,除了要有借条,还应让借款人出具一份收条,或者留存好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现金已实际交付。对借款人而言,应待收到借款时,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但如果是事先出具借条,那么在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借款时,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012/2794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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