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59项户籍业务网上办理政策解读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10

  1.出生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机构: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受理条件: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为新疆户籍。

  新生儿出生后1年内可以申请网上办理。

  对照《办事指南》提供资料完备、真实;

  不予受理范围:

  (1)新生儿为非婚生育的,请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2)新生儿父母民族不一致的,请父母双方到公安机关现场签署新生儿民族确认单;

  (3)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4)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由于《出生医学证明》目前丢失后无法补办,请携带《出生医学证明》至落户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切勿自行裁切),并领取新生儿居民户口簿。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无户口人员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居住地在新疆的无户口人员(年满7周岁以上无户籍)

  受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或无户籍人员常住地派出所。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查询到业务结束后,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转业安置落户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安置地为新疆的。

  受理条件:

  持有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对照《办事指南》提供资料完备、真实。

  不予受理范围:

  入伍前注销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请前往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收养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收养人为新疆户籍;

  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不予受理范围:

  无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国外、港澳台回国(内地、大陆)定居恢复户口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的;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曾为内地、大陆户籍前往港澳台定居现申请返回内地、大陆定居人员。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出国(港澳台)前户口注销地为新疆

  不予受理范围:

  出国(港澳台)前户口注销地为疆外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6.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的。

  受理条件:

  拟登记户口在新疆;

  获得批准入籍材料;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领取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

  7.(疆外)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8.(疆外)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9.(疆外)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0.(疆外)夫妻投靠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1.(疆外)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2.(疆外)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3.(疆外)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外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4.(疆外)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外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5.(疆外)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6.(疆外)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7.(疆外)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8.(疆外)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9.(疆外)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0.(疆外)合法稳定就业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1.(疆外)投资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2.(疆外)投资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3.(疆外)持电子居住证迁入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4.(疆外)持电子居住证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5.持《户口迁移证》落户

  受理范围:

  在迁入地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原户籍地办理了《户口迁移证》的,在准予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受理条件:

  持疆内公安机关《准予迁入证明》;

  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口迁移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6.(疆内)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内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现工作(居住地)的。

  受理条件:

  原户籍地及拟迁入地均为疆内的;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7.(疆内)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8.(疆内)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籍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9.(疆内)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内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0.(疆内)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1.(疆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2.(疆内)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3.(疆内)投资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4.(疆内)持电子居住证迁入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的,可以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5.持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

  受理范围:

  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已迁入疆内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疆内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

  受理条件:

  新疆户籍学生;

  持有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口迁移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回原籍

  受理范围:

  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受理条件:

  原新疆户籍的院校毕业生;

  持有毕业证、肄业证或结业证;

  疆外院校毕业生应持有户口迁移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7.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入就业地

  受理范围:

  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往就业地。

  受理条件:

  大中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就业地为新疆;

  持有毕业证或结业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8.迁往省外(开具《户口迁移证》)

  受理范围:

  将户口迁出疆外,持有疆外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需要开具《户口迁移证》的。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新疆户籍;

  持有疆外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不予受理范围:

  无《准予迁入证明》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口迁移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9.死亡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申报义务人为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

  不予受理范围: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未办理户口注销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在国(境)外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0.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申报义务人为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宣告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

  不予受理范围: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未办理户口注销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在国(境)外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1.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定居国(境)外。

  不予受理范围:

  已在国(境)外定居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履行告知程序的,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2.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不予受理范围: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履行告知程序的,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3.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存在重复(虚假)户口申报注销的。

  不予受理范围:

  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

  公安机关对重复户口尚未完成调查核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4.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5.变更更正姓名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已满18周岁。

  不予受理范围:

  未满18周岁,请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6.变更更正性别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7.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出生日期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过出生户口登记人员;

  已更正过出生日期人员;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8.变更更正民族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民族成份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或者依据父母的民族成分变更自己民族成分的。

  不予受理范围:

  年满20周岁的,只能办理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业务;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9.更正出生地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出生地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0.更正籍贯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籍贯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1.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文化程度)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文化程度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2.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婚姻状况)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婚姻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3.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兵役状况)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兵役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4.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服务处所)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服务处所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5.户成员关系调整(变更户主)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6.开具户籍类证明(疆内户籍)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因家庭矛盾、身处异地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7.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非新疆户籍居民;

  户籍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居住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因家庭矛盾、身处异地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户籍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8.户口簿换补领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居民户口簿丢失、破损;

  集体户、家庭户成员仅可补领本人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可以补领全户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9.新生儿重名查询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因新生儿取名的需要,查询重名数量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实时显示重名数量

  送达方式:

  实时显示重名数量。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docx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309/c1d507b4cef74eccb71ec86ff5b587fb.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