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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饮料!十倍赔偿!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26

  开开心心邀约朋友吃饭

  

  却发现喝到了过期饮品......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依法审结了

  

  一起食品安全类的

  

  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年1月,黄某与朋友一同前往

  

  某自助餐饮店聚餐

  

  用餐过程中,黄某发现该餐饮店

  

  提供的“某苏打水饮料”

  

  已经超过保质期近2个月

  

  出于人身安全等考虑

  

  黄某拍摄了现场照片、视频

  

  留存证据后结账离开

  

  7人消费金额共计489.3元(每客69.9元)

  

  后来,黄某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

  

  但商家认为黄某拍摄的照片、视频

  

  不排除是其自己拿过期饮品拍摄

  

  不能证明是餐饮店向顾客提供的饮品

  

  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黄某遂诉至成都高新法院

  

  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某餐饮店

  

  退还其所有消费费用489.3元

  

  并进行十倍赔偿4893元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过期饮品“某苏打水”陈列在被告餐饮店自助区的货架上,且行政部门后续检查时仍在该餐饮店内。被告餐饮店陈述“有可能是黄某自己拿的之前的产品拍摄”并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黄某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自助餐饮店将过期饮品陈列在货架上供顾客取用,未履行法定的检查注意义务,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黄某有权要求餐饮店支付10倍赔偿金。

  

  但就具体的赔偿金额,黄某主张以其所付当餐消费金额489.3元为基础的10倍赔偿金,但该消费金额为自助烤肉餐全部金额,包含菜品、饮品等且以菜品为主。若以该消费金额来确定赔偿基础,明显过分大于案涉饮品的价值,故本院从公平原则考虑,认定以案涉饮品价值作为基础确定赔偿基础。但该饮品并不单独出售,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价格,考虑到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一般不超过10元,故对其赔偿金确定为1000元;对于黄某主张退还所付价款489.3元的诉讼请求,也仅参照该饮品酌定价格10元作为损失予以退还。

  

  综上,判决被告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1000元同时退还饮品酌定价格1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对消费者合理提出诉求、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均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一,商品属于种类物,只要消费者提供其前往商家进行消费、购买商品的小票等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一般即可认定消费者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商家只有在提出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才能推翻相关事实;其二,通常,赔偿范围应限于缺陷商品本身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黄某据此主张自助餐饮店针对其所有消费“退一赔十”,但依据公平原则,退款及赔偿的金额应该限定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本身,对于其他并非消费者实际损失的费用,不应支持。对经营者而言,应注意对销售的产品尽到审慎检查义务,定期检查、梳理产品的品牌、质量、保质期等情况,尽量消除隐患及缺陷产品,优化服务的同时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925/2791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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