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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的“粽子”态度要端正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14

  □ 特约评论员 林小明

  

  如今,在男男女女热衷于、至少嘴上念叨“瘦身”之际,端午节的粽子却不这样想,反倒以各种花样“增肥”:与大米、茶叶等“混着卖”,身价也因此蹭蹭蹭上涨。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而实施包装“瘦身令”后的首个端午节,“粽子”们的市场表现让人感觉在顶风作案。

  

  从对粽子的包装要求到其具体市场表现来看,可谓大相径庭、表里不一甚至严重背离。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众多,比如,对包装标准的宣传不到位,违规处罚不及时……但最核心的是:端午市场没有一个端正的态度。

  

  有交易才有利润,无论卖青菜还是卖萝卜。

  

  无论“增肥”还是“瘦身”的粽子、月饼,还是青菜、萝卜,就我个人而言是倾向于让市场选择,也就是让消费者用钞票投票,到底是选购“混搭”粽子,还是“瘦身”粽子,只要不是靡费公帑,或者成为请客送礼的寻租中介,如果“买粽子的不吃粽子,吃粽子的不买粽子”并非普遍现象,粽子到底肥还是瘦,其实都是可以接受的。

  

  当法律法规或相应规范标准等经过法定程序公布后,那就应当得到切实的尊从和有效的执行。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公布后,“粽子”们还是我行我素,外甥打灯笼,情况跟此前相差无几。如此这般,要么是普法宣传没做到位,要么是执法力度未触及灵魂,让违规者心疼还肉疼。

  

  当然,我并不认为应简单粗暴地对违规商家严苛罚款了事,而是应以更大力度进行价值引导,让消费者对过度包装的恶果或者钱包日益见瘪的现实应知尽知,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对偏于“肥胖”的“粽子”们进行惩罚,可能才更符合实际和制定该标准的初衷。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增肥”粽子是有法可依的。但倘若仅“罚款了事”,那么这样的管理手段只能沦为变相的敛财手段,同时,若前述规定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相应标准就系一纸空文,制定该标准的目的事实上已经“烂尾”了。

  

  对于端午“粽子”市场,可能我们确实需要先端正态度:行政执法部门宣传执行到位,“勿谓言之不预也”,体现法律法规应有的权威和温度;商家则遵纪守法,按照标准制定相应食品,避免“买椟还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消费者更要借来慧眼,把“增肥”粽子、月饼“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以市场和选择让“粽子”成为粽子,让“月饼”成为月饼,而不是花枝招展的其他“物种”。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30621/2760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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