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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学无捷径 切莫听信“走关系”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14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希望孩子能上一所好学校,取得一份好成绩,将来才能找份好工作,为此不惜花费重金。然而,不走“寻常路”的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前不久,唐某的女儿参加完中考,感觉自己考试发挥不理想,可能无法去自己心仪的学校就读高中,因此一直闷闷不乐。一向疼爱女儿的唐某便四处打听,想为女儿寻找一条“快捷通道”。无独有偶,一次饭局上,一起吃饭喝酒的马某称自己经常帮亲戚朋友的孩子办理此事。酒过三巡的唐某,当即通过微信给马某转了1万元。马某拍着胸脯保证,一定把此事办利索。过了几天,马某称还需打点关系,又向唐某索要了8000元。然而,录取结果出来以后,并非马某所承诺的学校。唐某便找到马某理论,并要求马某返还1.8万元。马某称自己最近手头吃紧,又喝了酒,脑子不太清醒,才说自己有门路。随后,唐某多次索要费用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唐某与马某为唐某女儿到某某高中上学达成了口头协议,被告马某收取唐某费用1.8万元,双方达成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方式,使自身获得不正当利益,是对国家教育管理秩序的扰乱,破坏了社会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该委托合同取得的费用应当返还给原告。最终法院判决马某返还1.8万元给唐某。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花钱让孩子上学走捷径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会违法。家长应摆正心态,引导孩子在相关政策下通过公平竞争为自己赢得理想的学习环境。绝不能相信所谓“特殊渠道”“内部指标”“走关系”“找熟人”等说法。吴彤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905/2783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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