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丈夫交通事故致残时妻子即将临盆 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14

  交通事故发生时孩子还未出生,到底能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宜宾市长宁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2月,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侧翻,将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压于车下,造成李某九级伤残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妻子即将临盆。孩子出生后,李某将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刚出生婴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问题分歧较大,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儿子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被扶养的人”,故李某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则认为,胎儿的利益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应支持其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儿子还未出生,但是原告李某提起诉讼在胎儿出生后,原告李某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行使法定权利,有权代婴儿提起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抚养人李某九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在客观上影响了李某在通常情况下依法应当抚养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由此给被抚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某289887.01元,并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虽然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该给予胎儿利益特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其合法权利亦应给予特殊保护,即如出生时系活体,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王惠娴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905/278338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