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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结“狗咬狗”官司 狗主人各担50%责任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14

  近年来,因遛狗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有犬主遛狗未拴绳致猛狗咬死咬伤路人;有犬主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自己的狗将他人的狗咬死、咬伤……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判决双方狗主人各担50%的责任。

  

  2022年11月14日20时30分左右,犬主杨某、高某在各自遛狗时,杨某饲养的狐狸犬与高某饲养的大麦町犬发生撕咬,导致杨某的小狗左眼、右前腿和背部受伤流血。杨某当即报警,随后到动物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药费1040元。

  

  事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五津派出所于今年1月主持双方进行治安纠纷调解。但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和解。5月,杨某将高某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赔偿自己的狗因被咬伤而产生的误工费144元、医药费1040元,并对高某的狗申请强制收容犬只。

  

  庭审中,杨某陈述,事发时自己的狗有牵绳,而高某的狗则未牵绳。高某表示,自己的狗品种是大麦町,非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禁养品种,未办理犬只登记证,事发时自己牵了绳子。高某陈述,杨某的狗虽然有牵引绳,但绳并未牵在杨某手上。

  

  见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依职权向派出所调取发生纠纷的相关档案材料及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遗憾的是当时因为“天网”监控未能覆盖事发现场,故无监控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他人遭受损害、进而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杨某、高某遛狗过程中,犬只发生撕咬,导致杨某的狗被咬伤,高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双方虽然均陈述事发时对方未牵牵引绳,但双方又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双方对涉讼犬只都未尽到必要、足够的看管防护义务,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后,新津区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支付杨某医疗费520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907/2783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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