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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14

  我省发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纸厂私设暗管排污被罚39万余元

  

  某造纸厂外的检查井内,出现黑色污水并伴有泡沫;执法人员夜查时发现,某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某食品厂正在生产,未经处理的废水却直排进入了灌溉渠……9月7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案例1

  

  某纸厂通过暗管排放厂区污水

  

  近期,北川生态环境局会同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北川安昌镇城镇污水管道企业排水情况进行排查,发现北川某纸厂西南方向厂界外约百米处的检查井内有黑色污水。执法人员利用管道机器人发现该纸厂通过一根直径约200毫米的黑色塑料管将污水池与检查井连通,埋在地下的黑色塑料管内的水呈黑色且液面有泡沫。执法人员当即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污染物与厂区污水池废水性质一样。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9.5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住建等部门协调联动,密切沟通配合,对企业违法行为采取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等多种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问题,有效制止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发生。

  

  案例2

  

  企业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近期,梓潼县生态环境局和绵阳经开区联合对辖区涉水企业开展夜间专项检查,发现绵阳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将污水通过临时性管道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水解酸化工序引出,未经处理直接进入工业污水管网的方式逃避监管;该公司的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水样采集水泵损坏,导致氨氮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分别作出罚款20.68万元和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交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好白天巡查的同时,加密夜间突击检查频次,及时发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配套办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绝不手软,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3

  

  某食品厂生污水直排进入灌溉渠

  

  今年3月1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一体化处理系统却未运行,收集池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溢流口进入外排PVC管道,最终排入温江区万春镇永和社区3组灌溉渠内。成都市污染源中心温江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Ph为7.1、氨氮浓度57.8mg/L(超过行业标准2.89倍)、化学需氧量386mg/L、动植物油类浓度3.58mg/L。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铤而走险,违法排污,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同时做好部门联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908/2784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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