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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卖惨实为带货 三倍赔偿消费者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14

  提要

  有的网络主播为了带货,凭空编造卖惨剧情,诱导消费者出于同情心购买商品。对这样的行为法律如何定性?

  案情

  2021年7月,某短视频平台博主焦某在直播中称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大美”限制自由,请求解救,并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的过程。救出“玲玲”后又称其身患重病,继母“大美”同意委托焦某卖玉,所得货款用来支付医疗费用。焦某在直播间宣称不接受粉丝捐款,呼吁粉丝购买玉器为“玲玲”献爱心。

  万某看到直播后,心生怜悯。为帮助“玲玲”,在直播间内购买手链、戒指等19件商品,累计支付5649.9元。

  然而,万某后来在一段他人转发的视频中看到,直播间内的“玲玲”“大美”等人正在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

  意识到被骗,万某立即向某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随后平台关闭该账号商家经营功能。

  万某还将焦某及某短视频平台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发布道歉声明、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向万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被告焦某未按要求履行,则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当地法治报;焦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万某退还的货品后,共同退还原告万某货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949.7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焦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虚构事实出售商品构成欺诈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隋强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隋强

  本案中出售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定价也合理,为什么构成欺诈?是否构成诈骗罪?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欺诈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1.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错误认识或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误解,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商家虚构“玲玲”及其生母被虐待等情况需要卖玉治病,且未对真实情况进行说明。商家的行为是主观上为了出售玉品故意虚构事实,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本案与质量、定价问题无关。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的商业行为不能构成非法占有,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在直播中通过卖惨直接骗取观众钱款,则涉嫌构成诈骗罪。事实上,焦某等人在直播中宣称不接受粉丝捐款,说明其有一定的规避意识。

  法院为什么没有追究短视频平台的责任?

  短视频平台是否承担责任,主要考虑短视频平台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短视频平台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是其是否承担过错的关键。该必要措施包括对于商家经营资质及经营项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及时对不合规商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等。

  

  本案中,案涉商家的资质和经营项目属于合法范围,且短视频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随即关闭了该商家账号,在案件审理期间也提供了该商家的真实名称及相关信息,短视频平台已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3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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