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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欠物业费 业主被告输官司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14

  提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也逐渐占据了重要地位,随之而来的物业费问题也引起了诸多业主的关注。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房子成为空置房,这些人总是有疑问:“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

  案情

  近日,某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交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杨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随后,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律师说法

  物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支付物业费

  闫东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闫东

  本案中,杨某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接受物业服务并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四章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及业主的公共服务,包括垃圾清运、设施管理、电梯维护、消防巡查等多项内容,并非针对某个业主的专门服务,其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实现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业主可以不接受物业服务,但是只要物业公司按照规定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业主就没有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即使房子处于长期空置状态,也理应交纳物业费。

  生活中,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现象比比皆是。部分物业服务人员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催交,这种做法毫无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3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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