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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河区新增27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7

  

   

  关于宁河区新增27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宁河交警支队拟启用新增27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此次新增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用于采集交通违法行为(如:机动车人行道不停车让行、机动车逆向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驾驶人接打电话、违法停车、机动车超速行驶等),强化道路交通秩序静动态管理。

   

  违法处罚标准

  

  1.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处100元罚款,记3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处200元罚款,记3分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处50元罚款,并记1分

  4.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5.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 

  处200元罚款,不记分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处200元罚款,记3分

  7.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处200元罚款,不记分

  8.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处200元罚款,记1分

  9.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处200元罚款,记3分

  10.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处200元罚款,记6分

  1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处200元罚款,记6分

  12.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处2000元罚款,记9分

   

  点位明细

  附件:宁河区启用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点位明细

  

  序号

  点位具体位置

  1

  滨水西路(南环)与光明路交口

  2

  光明路与商业道交口

  3

  文化路与滨玉公路交口西侧80米处

  4

  滨水西路(南环)与光明路交口东侧30米处

  5

  滨水西路(南环)与光明路交口西侧30米处

  6

  滨玉公路(文化路至震新路)路段

  7

  光明路(滨玉公路至商业道)路段

  8

  金翠路(三八河路至朝阳路)路段

  9

  津榆支路(滨玉公路至商业道)路段

  10

  商业道(光明路至震新路)路段

  11

  商业道(津榆支路至沿河路)路段

  12

  商业道(沿河路至光明路)路段

  13

  新华道(光明路至震新路)路段

  14

  新华道(震新路至朝阳路)路段

  15

  沿河路(光明路至商业道)路段

  16

  震新路(滨玉公路至新华道)路段

  17

  震新路(三八河路至新华道)路段

  18

  团结道与震新路交口

  19

  112国道1096公里750米至112国道1092公里829米

  20

  205国道241公里567米至205国道237公里495米

  21

  津芦公路32公里至津芦公路26公里600米

  22

  津芦公路46公里100米至津芦公路39公里300米

  23

  京环线1116公里287米至京环线1100公里591米

  24

  梅丰公路50公里100米至梅丰公路43公里607米

  25

  梅丰公路68公里281米至梅丰公路56公里610米

  26

  滨玉公路53公里958米至滨玉公路46公里714米

  27

  滨蓟线8公里160米至滨蓟线4公里500米

   

  启用时间

  2023年9月1日

  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ga.tj.gov.cn/xxfb/tztg/jg1/202308/t20230824_6385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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