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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搬”视频 判令赔偿止侵权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7

  

  陕西传统名菜葫芦鸡,色泽金黄、皮酥肉嫩、香烂味醇,一直广受大众喜爱。

  如何让自家的葫芦鸡脱颖而出,各家菜馆各显神通。8月1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通报的这起侵权案件,就是和葫芦鸡这道知名陕菜有关。

  2021年年底,原告A餐饮公司为了宣传自家葫芦鸡,与B公司签订《拍摄制作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A公司制作了葫芦鸡宣传片,A公司获得宣传片的完整著作权。

  2022年年初,A公司发现同为餐饮公司的C公司等多家公司未经允许,在外卖平台上擅自发布了A公司的葫芦鸡宣传片,且在原作品中加上了自家餐饮品牌的水印。

  2022年5月,原告A公司通过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取证,向雁塔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公司等多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除此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雁塔法院速裁庭法官李多萌经审理认为,涉案的葫芦鸡宣传视频系视听作品,其以一系列的图像结合伴音将葫芦鸡的制作过程进行了展示,画面整体的选择、衔接和编排具有一定独创性。

  被告C公司等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网络平台使用了原告的视听作品,使相关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C公司等公司在使用原告的视听作品时加入了自己餐饮品牌的水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C公司等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李多萌说:“相较于生硬的图片、文字,视听作品表达内容时更加鲜活生动。但视听作品相较于图片文字,其制作成本往往更高。在商业活动中,各家企业均想通过宣传使自己脱颖而出,但通过‘搬运’‘复制粘贴’等不当方式的宣传,不仅起不到预期的作用,反而会引起侵权赔偿。”

  目前,雁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记者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5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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